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57號上訴人即原告鴻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道
送達代收人 藍梅月 住臺北市○○○路0段000號0樓A0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762,1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33,4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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