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95號聲請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貳萬柒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查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逃亡後,本院發布通緝,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訊問被告後,審酌卷證資料,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裁定執行羈押在案,並經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裁定該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聲請人以羈押之原因消滅,如命具保足可確保追訴、審判之進行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涉嫌之罪刑及情節,准被告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