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2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96年6月2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雖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以上分別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經本院於同年8月16日命其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已於同年8月202日收受本院命補正函,亦有本院命補正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但其至今(96年10月83日)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