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9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薛流湖 債務人 趙守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參仟玖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三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趙守乙於民國87年6月2日向聲請人申請領用國際信用卡,並同意遵守信用卡申請書所載之約定條款,約定條款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有簽立申請書可證(詳證物),經聲請人同意發卡供債務人使用,茲因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最低應繳款項,聲請人依約定已停止其使用,惟尚欠刷卡消費款新臺幣107,140元未還,屢催未獲置理。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申請書影本1份、2.持卡人帳戶狀況查詢及歷史記錄共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