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100號債權人 葉裕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宇榤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借款新臺幣30,000元之記載是否
有誤?(因與狀附借據借款金額新臺幣50,000元不相符)㈡確認借款還款日為110年6月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
附借據記載自110年3月1日起按月還款新臺幣20,000元不相符)㈢陳報債務人已清償金額為何?未清償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