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007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許哲真 相對人頂聖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惠美 相對人 林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林正義」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林正義」;原裁定主文欄關於「壹拾玖萬肆仟柒佰柒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玖萬伍仟壹佰肆拾參元」;原裁定理由欄二、關於「194,77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95,14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