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嘉簡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嘉簡字第60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嘉明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涂嘉明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高中肄業的智識程度,自述小康的家境,前有詐欺取財罪之前案紀錄素行,架設下注簽賭之網站的手段,雇用 許珀瑋 、 魏加興 從事攬客賭博之規模,對社會秩序的危害非微,無證據證明其有犯罪所得,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一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在卷(見警卷第
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經被告自陳係自己私人所用,無證據證明係供作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葉美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942號被告涂嘉明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
1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涂嘉明於民國107年12月中旬某日起,僱用許珀瑋、魏加興
2人(2人均另為緩起訴處分),並與許珀瑋、魏加興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之集合犯意聯絡,由涂嘉明在嘉義市○區○○街○○○號5樓之1,經營「玩家娛樂城線上博奕」(網址:a12.win1881.net)簽賭站,以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網路下注方式簽賭臺灣539或香港六合彩;許珀瑋、魏加興則負責於網路上以臉書私訊等方式,招攬不特定賭客加入會員(俗稱CALL客之工作)並註冊成為「玩家娛樂城線上博奕」網站之會員。其賭法係由賭客先行加入會員,取得個人帳號密碼後,即可依該網站所給予之超商繳費代碼前往超商繳費儲值,雙方對賭輸贏金額以1比1之方式,如押中則可依網站公布之賠率獲得賭金,未押中則下注金額悉歸簽賭網站及涂嘉明所有。嗣於108年
1月17日16時45分許,為警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之108年聲搜字37號搜索票前往搜索,並查扣電腦主機等相關證物(詳如扣押物品目錄表)。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涂嘉明於警詢及偵查中坦白承認,核與同案共犯許珀瑋、魏加興之供述大致相符,並有電腦主機、網卡、手機等等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罪嫌,其所犯上開各罪,均係基於概括性犯意,反覆密接實行,係屬集合犯,為包括之1罪。被告與同案共犯許珀瑋、魏加興2人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其以一行為觸犯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檢察官葉美菁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本院108年保管檢字│││││第333號編號)│├──┼────────┼────┼─────────┤│1│電腦打鐘卡│7張│1│├──┼────────┼────┼─────────┤│2│中國郵政儲蓄銀行│1張│2│││存取款業務憑單│││├──┼────────┼────┼─────────┤│3│薪資袋(空)│1包│3│├──┼────────┼────┼─────────┤│4│上海淳匯貿易有限│2張│4│││公司資料│││├──┼────────┼────┼─────────┤│5│中國建設銀行單據│4張│5│├──┼────────┼────┼─────────┤│6│華夏銀行單據│2張│6│├──┼────────┼────┼─────────┤│7│房屋租賃契約書│1張│7│├──┼────────┼────┼─────────┤│8│白板│1片│16│├──┼────────┼────┼─────────┤│9│開獎號碼單│1本│17│├──┼────────┼────┼─────────┤│10│計算機│4台│18││││││├──┼────────┼────┼─────────┤│11│隨身碟│5個│21.35│├──┼────────┼────┼─────────┤│12│台灣大哥大網卡│1張│22│││0000000000000│││├──┼────────┼────┼─────────┤│13│行動網卡機│1台│23│││000000000000000│││├──┼────────┼────┼─────────┤│14│中華電信網卡空卡│2張│24│││3LU185T957140│││││3LU185T957151│││├──┼────────┼────┼─────────┤│15│台灣大哥大網卡空│1張│25│││卡│││││0000000000000│││├──┼────────┼────┼─────────┤│16│手寫筆記│3包│26.27.38│├──┼────────┼────┼─────────┤│17│電腦主機│8台│28│├──┼────────┼────┼─────────┤│18│電腦螢幕│14台│29│├──┼────────┼────┼─────────┤│19│鍵盤│7個│30│├──┼────────┼────┼─────────┤│20│滑鼠│8個│31│├──┼────────┼────┼─────────┤│21│DrayTek連接器│1個│32│├──┼────────┼────┼─────────┤│22│WIFI分享器│1台│33│││00000000│││├──┼────────┼────┼─────────┤│23│亞太電信申請書│1份│34│││( 江宗翰 、│││││門號0000000000)│││├──┼────────┼────┼─────────┤│24│讀卡機│1台│36│├──┼────────┼────┼─────────┤│25│筆記本│1本│39│├──┼────────┼────┼─────────┤│26│開獎號碼單│2張│40│├──┼────────┼────┼─────────┤│27│LG電視機螢幕│1台│43│├──┼────────┼────┼─────────┤│28│打卡機│1台│44│├──┼────────┼────┼─────────┤│29│小米手機│2支│45.51│├──┼────────┼────┼─────────┤│30│HTC手機│1支│46│├──┼────────┼────┼─────────┤│31│SUGAR手機│1支│47│├──┼────────┼────┼─────────┤│32│HTC手機│3支│48.49.52│├──┼────────┼────┼─────────┤│33│ASUS手機│1支│50│├──┼────────┼────┼─────────┤│34│Samsung手機│2支│53.54│├──┼────────┼────┼─────────┤│35│Meitu手機│1支│56│├──┼────────┼────┼─────────┤│36│監視器│1組│57│└──┴────────┴────┴─────────┘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存摺(台中銀行戶名│3本│8│││:江宗翰)│││├──┼─────────┼────┼────────┤│2│存摺(新光銀行戶名│1本│9│││: 蔡天賜 )│││├──┼─────────┼────┼────────┤│3│存摺(玉山銀行戶名│1本│10│││: 曾博怡 )│││├──┼─────────┼────┼────────┤│4│存摺(中華郵政戶名│1本│11│││:涂嘉明)│││├──┼─────────┼────┼────────┤│5│存摺(花旗銀行戶名│1本│12│││:涂嘉明)│││├──┼─────────┼────┼────────┤│6│存摺(第一銀行戶名│1本│13│││:涂嘉明)│││├──┼─────────┼────┼────────┤│7│iPad(序號:DLXQR│1台│14│││1R2GHKG)│││├──┼─────────┼────┼────────┤│8│側背包(黑色)│1個│15│├──┼─────────┼────┼────────┤│9│合作金庫憑證晶片卡│2張│19│││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0│金融卡(合作金庫帳│1張│20│││號:0000000000000)│││├──┼─────────┼────┼────────┤│11│國泰世華消費貸借申│1張│41│││請書│││├──┼─────────┼────┼────────┤│12│藥袋│1個│42│├──┼─────────┼────┼────────┤│13│IPHONE手機│1支│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