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47號
原告 廖鳳珠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
被告 李貴輝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社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第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所示修復方式(如附件所示),將其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房屋之漏水處修復至不漏水狀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55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64,100元、46,5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觀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原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門牌號碼臺北市○○○路0段000號2樓房屋(下稱2樓房屋)內,依鑑定報告(起訴後聲請)所示之修復方式,將2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卷第7頁)。嗣於民國113年6月5日將此項聲明變更為被告應依社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下稱住宅消保會)鑑定報告所示工序工法,將其2樓房屋之漏水處修復至不漏水狀態等語(卷第131頁),核屬補充、更正法律上及事實上之陳述,與前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為門牌號碼臺北市○○○路0段0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被告所有之2樓房屋上下毗鄰。原告前曾口頭向被告反映,系爭房屋夾層(下稱系爭房屋M層)廁所天花板有漏水情形,係2樓房屋漏水所致,故請被告檢修,但被告一再推諉,陳稱是3樓房屋漏水,已經修復,之後即置之不理,影響原告出租系爭房屋使用收益。而系爭房屋漏水問題經住宅消保會鑑定,係2樓房屋客浴室冷水給水管破損所致,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依照鑑定報告所示修復方式,修復其所有2樓房屋客浴室冷水管至不漏水狀態,並給付原告修復系爭房屋M層天花板之費用46,550元,及原告將系爭房屋出租遭退租之租金損失,以及房屋價值減損共100,000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依住宅消保會鑑定報告所示工序工法,將其2樓房屋之漏水處修復至不漏水狀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被告所有2樓房屋之樓上即該大樓3樓(下稱3樓房屋)長期由第三人承租作為水療服務業使用,被告於110年間發現2樓房屋廚房天花板滴水,且廚房外之後陽台牆壁有流水、雨遮滴水至窗檯濺入屋內地板,經通知3樓房屋所有權人,現已修復。約在上述情形發生同時,被告接獲原告通知,稱其所有之系爭房屋漏水,要求被告處理,被告乃請訴外人即富成水電行負責人張先生查漏,依富成水電行之指示先後暫停使用公用衛浴、主臥室衛浴各1至2個月,觀察後續情形,但系爭房屋漏水情形未改善,且被告停用期間,發現理應乾燥的公用衛浴,在洗臉台上方,沖澡位置均有漏水情形,牆壁有水痕,被告向3樓房屋承租人反映後,經3樓房屋所有權人於111年間處理完畢,後由大樓管理員陪同進入系爭房屋M層查看,發現系爭房屋M層原先多處漏水,只剩一處滴水,地面僅剩小面積水痕,足見系爭房屋M層漏水係3樓房屋漏水所致,且大樓管理員曾表示若將來系爭房屋M層重新裝潢時,大樓將配合檢查公共管線,是亦不排除M層樓水是因公共管線所致。且被告曾委請水電師傅以不同顏色顏料水測試主臥室、公用浴室地板,結果顯示系爭房屋M層漏水點之水漬,與2樓無關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被告為同棟大樓2樓房屋所有權人,系爭房屋M層之天花板有滲漏水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建物登記謄本、照片等件(卷第13-23、37、81-91頁)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此部分事實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房屋M層廁所天花板有漏水情形,係2樓房屋漏水所致,被告應將其房屋漏水修繕完成,並賠償原告因漏水所致損害之修復費用、租金損失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資為抗辯。經查:
1、本件囑託社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就系爭房屋有無滲漏水及原因、修復方式及費用等項為鑑定,經該協會派員會同兩造會勘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略以:⑴鑑定當日現況檢測前,鑑定人打開該廁所之木作天花板檢修口,觀測其混凝土樓板狀態,發現樓板有因長期滲漏水而生成鐘乳石之情事,且該鐘乳石現況仍有水滴滴落之情形,可證系爭房屋M層廁所區天花板有滲漏水狀況。⑵於系爭房屋M層廁所區直上層(即2樓房屋客浴室)依序對污水管、排水管、防水層、熱水給水管進行檢測,並無破損情事。⑶對2樓房屋客浴室冷水給水管以壓力錶檢測,依據經濟部水利目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第31條所示—其水管試驗水壓為10kg/cm²,試驗時間必須60分鐘以上不漏水為合格。鑑定時考量本案為老舊建築故僅施加壓力至5kg/cm²,檢測中發現其於10分鐘內迅速掉壓下降至3kg/cm²,有明顯洩壓之現象,可證該冷水給水管有破損情形。檢測過程中原正常供水情況下(鑑定前,此時冷水管為有水狀態),系爭房屋M層廁所區天花板仍有水滴滴落,關閉頂樓管制2樓房屋給水之水錶,並把2樓之冷水給水管管內水排放掉要注入紅色色素水時(此時冷水管為無水狀態),系爭房屋M層廁所區天花板就不滴水,於冷水給水管管內注入紅色色素水時(此時冷水管為有水狀態),現況系爭房屋1樓M層廁所區天花板又開始滴水(其滴水不是紅色的原因為紅色色素水之水量及測試時間不足所致),冷水給水管測試結束後放掉冷水給水管管內紅色色素水時(此時冷水管為無水狀態),系爭房屋M層廁所區天花板就又不滴水,離開前(鑑定後)復原2樓房屋之冷水給水管使其可正常用水後(此時冷水管為有水狀態),系爭房屋M層廁所區天花板又有滴水情形,此情況乃可證明2樓冷水給水管破損,導致系爭1樓房屋M層廁所區天花板滲漏水。而修復2樓房屋客浴室漏水所需修補工序工法及費用詳如附件所示,及修復系爭房屋M層廁所區天花板損害所需費用為46,550元,有該協會出具之住保鑑字第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可稽,衡諸該協會具備鑑定漏水原因之專業能力及經驗,經現場會勘後,按現場實際狀況,徵詢兩造意見,輔以科學儀器檢測後,所為鑑定結果,應可採信,堪認被告所有2樓房屋因客浴室冷水給水管破損而有漏水至原告所有系爭房屋M層,並致系爭房屋受有上開損害。
2、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亦有明定。本件被告所有2樓房屋既有因客浴室冷水給水管破損發生漏水情形,並致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受有損害,妨害原告對其所有系爭房屋之使用,業如前述,則被告負有修繕義務,故原告請求被告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載系爭修復方式(如附件)將2樓房屋之漏水處修復至不漏水狀態,應屬有據。被告辯稱系爭房屋M層之滲漏水非因2樓房屋漏水所致云云,自非可採。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因被告所有2樓房屋發生漏水情形,致原告所有系爭房屋M層廁所天花板受有損害,自屬侵權行為,又依系爭鑑定報告所載,修繕系爭房屋M層廁所天花板損害及地坪磁磚美容之必要費用為46,550元,其工序工法如附件二所示,故原告請求賠償修繕費用46,550元,應屬有據。原告雖另主張系爭房屋因此有遭退租之租金損失,及房屋價值減損之損失共53,450元,然就此並未舉證證明,是其此部分請求,尚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應依附件所示方式將2樓房屋之漏水處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並賠償修復系爭房屋所受損害之修繕費用46,5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斷結果無影響,均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件:
修復被告所有2樓房屋客浴室冷水給水管之漏水,所需工序工法如下,費用合計為164,100元:
⑴施作必要之保護含公區梯廳(如養生膠帶、保護板等),上述約需5工,建議1工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3,000元,小計15,000元(5工*3,000元)。
⑵拆卸原有之衛浴設備,上述約需2工,建議1工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3,000元,小計6,000元(2工*3,000元)。
⑶拆除原有地、壁磚至見結構層(RC層),依據現況量測尺寸為總長200cm*總寬160cm*高約225cm,合計換算約為6坪,建議1坪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3,500元,小計21,000元(6坪*3,500元。
⑷垃圾搬運及裝袋工資,依據上述尺寸換算約需2工,建議1工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2,500元,小計5,000元(2工*2,500元)。
⑸垃圾清運約需1車6.5噸垃圾車(每車實際載運量約3m³),建議1車15,000元。
⑹重新更換冷水給水管,依據現況清點數量為3口,建議1口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3,500元,小計10,500元(3口*3,500元)。
⑺施作地、壁面水泥砂漿打底(含止水墩),依據現況量測尺寸合計換算約為6坪,建議1坪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3,600元,小計21,600元(6坪*3,600元)。
⑻施作防水塗料(含塗佈止水墩),依據現況量測尺寸合計換算約為6坪,建議1坪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2,000元,小計12,000元(6坪*2,000元)。
⑼鋪設地、壁磚(含磁磚),依據現況量測尺寸合計換算約為6坪,建議1坪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8,000元,小計48,000元(6坪*8,000元)。
⑽安裝衛浴設備,上述約需2工,建議1工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3,000元,小計6,000元(2工*3,000元)。
⑾完工清潔,上述約需1工,建議1工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4,000元。
附件二:
系爭房屋M層廁所區天花板修補,費用為46,550元:
⑴施作必要之保護含公區梯廳(如養生膠帶、保護板等),上述約需3工,建議1工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3,000元,小計9,000元(3工*3,000元)。
⑵拆卸天花板之燈具設備,上述約需1工,建議1工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3,000元。
⑶拆除原有天花板,依據現況量測尺寸為總長250cm*總寬195cm,換算約為1.5坪(不足0.5坪以0.5坪計算),建議1坪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1,500元,小計2,250元(1.5坪*1,500元)。
⑷垃圾搬運及裝袋工資,依據上述尺寸換算約需1工,建議1工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2,500元。
⑸垃圾清運約需0.5車3.5噸垃圾車(每車實際載運量約1.5m³),建議1車8,000元,小計4,000元(0.5車*8,000元)。
⑹平釘木作天花板,依據現況量測尺寸換算約為1.5坪,建議1坪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4,000元,小計6,000元(1.5坪*4,000元)。
⑺開設檢修口、燈具口合計共6口,建議1口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800元,小計4,800元(6口*800元)。
⑻安裝燈具設備,上述約需1工,建議1工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3,000元。
⑼地坪磁磚美容,依據現況清點數量為2處,建議1處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4,000元,小計8,000元(2處*4,000元)。
⑽完工清潔,上述約需1工。建議1工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