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簡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簡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邱奕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閱覽本院一○三年度
羅簡字第一六七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有債權債務關係,而相
對人為本案之利害關係人,因相對人怠於行使權利,致無法
清償債務,聲請人為瞭解本案案情,就本院103年度羅簡字
第16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實有瞭解並抄錄、影印相
關卷證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懇請本
院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
度司促字第16109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支付命令聲請
狀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以認定。
足認聲請人於本案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請求
閱覽本院103年度羅簡字第16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卷
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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