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247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呂懿書 債務人徐依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捌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其中貳拾萬捌仟叁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