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瀚升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洪千雯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嘉珊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鍾世維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0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其名下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2年1月10日切結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在卷足憑,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債務人前開財產表示意見,除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認債務人名下仍有保單外,其餘債權人均同意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2年2月26日雄院高101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6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經查債務人名下雖另有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然函詢該公司,其答覆該保單已於91年間停效,其現金價值剩餘107元,其價值無幾,即便變價後分配,每位債權人所得僅數十元不等,認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規定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之情形,是以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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