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7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謝明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佳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參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