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926號債權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林盈豪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林盈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參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金,暨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之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