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專訴字第1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71號原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葉南宏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黃泰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秀真
法官李得灶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蕭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