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簡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七一四號
原告國立基隆高級海事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戊○○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黃雅羚 律師被告得盛營造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路○段○○○號三樓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中勝企業有限公司設基隆市○○路○○○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
葉民文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