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違約費用事件,於民國99年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乙○○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32,250萬元及自起訴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前於民國98年2月間受僱於原告
公司,被告甲○○則為其職務保證人。雙方各簽有榮成紙業
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受僱契約書(下稱員工受僱契約書)及保
證書,約定被告乙○○若未經預告逕行終止契約致原告發生
任何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契約書第10條第3項),被告
甲○○則對於被告乙○○之上開賠償責任,負連帶責任。原
告於任職期間內之98年6月起,調派至大陸公司昆山榮成服
務,詎被告於同年11月19日至11月26日休假返台探親後,迄
今未再回公司上班。原告乃於同年11月30日依員工受僱契約
書第10條第1項第5款約定,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予
以解僱。依兩造員工受僱契約書第10條第3項之約定,被告
應賠償原告所有損失,而依被告乙○○出具之「同仁派訓切
結書」及切結書,被告乙○○共應賠償合計32,250元(即訓
練講習費用22,250元及返台單趟機票10,000元)。另依上開
保證書之約定,被告甲○○應對此損失,負連帶賠償之責。
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
㈡、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且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被告2人經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原告主張:被告乙○○原為原告公司之員工,被告甲○○為
其連帶保證人,與原告各簽有員工受僱契約書及保證書。被
告乙○○因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原告於98年11月30日
依員工受僱契約書第10條第1項第5款約定,予以解僱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員工受僱契約書、同仁派訓結書、切結書及保
證書等影本各1份為憑。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是原告
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㈢、惟查:依上開同仁派訓結書所載「本人公費參加國內駐外儲
備幹部新進訓練,自當竭盡所,認真學習,並將研習心得報
告及有關講義教材等義務提供公司參考。倘結訓後一年內自
動離職者,本人同意依照公司規定賠償培訓費用,絕不推諉
」等詞,原告與被告乙○○既係約定需「自動離職」時,方
有賠償培訓費用之問題,則被告乙○○係因無正當理由曠職
達3日,而遭原告終止僱傭契約,與自動離職,自有不同。
依兩造上述約定,原告就此培訓費用,尚不得對其主張賠償
;另返台單趟機票部分,因依被告乙○○所立之切結書,係
記載「赴大陸後之半年內因公司原因或個人原因離職者,須
自付返台單趟機票(以1萬元計)」等詞。被告乙○○既遭
原告公司解職,依此約定,被告乙○○自應就此10,000元之
機票,負賠償之責;至於被告甲○○部分,依上開保證書記
載「具保證人甲○○今保證乙○○君,…在榮成紙業股份有
限公司服務,…恪守一切法令,及貴公司現在及將來所頒行
之一切規章,倘有不法行為,或違背公司規定處理業務,致
公司蒙受損,保證人負連帶責任,照數賠償。」等詞。依此
以論,被告甲○○應與被告乙○○負連帶賠償之原因,應係
被告乙○○有不法行為,或違背公司規定處理業務,致公司
受有損害之情事。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乙○○賠償培訓費用
及機票費用,核與上述保證書約定情形不符,被告甲○○就
此部分,自無庸負連帶賠償之責。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屬無
據。
㈣、從而,原告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應給付原告10,0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自99年2月5日)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