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4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名揚扶手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鎮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泰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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