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9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明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明享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葉明享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葉明享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98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9年度竹東簡字第72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妨害自由│││險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07月31日│107年07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206號│第12061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109年度竹東簡字第72││事實審││98號│號││├────┼──────────┼──────────┤││判決日期│107年09月14日│109年07月27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109年度竹東簡字第72││判決││98號│號││├────┼──────────┼──────────┤││判決│107年10月08日│109年08月26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