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2300號債權人大聯邦九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范振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秦勝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大聯邦九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秦勝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號7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請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