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46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育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廖淑貞 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2萬7,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2,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郭妙俐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