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偉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驥軒 間因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25,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