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5號原告甲○○
樓被告乙○○
戊○○丁○○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9,580元,經本院於95年2月14日以95年度補字第2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5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書記官周俊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