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011號聲請人 潘春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黎氏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黎氏莊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㈡若為外籍人士,提出居留証影本。
㈢確認本票票號CH499366之提示日為「104年5月13日」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發票日經塗改未簽名蓋章,應以改寫前日期104年10月13日為發票日,提示日早於發票日為無效提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