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有二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周煙平法官謝靜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