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中簡字第382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