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365號債權人 林哲賢 債務人 周啓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捌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編號CS0000000號之支票,因無法釋明債務人為背書人,故對該張支票之聲請應予駁回,如不服該部分,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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