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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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15號債權人瓏曜金都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璟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杜定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一、住戶規約。二、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三、管理費計算明細。四、相對人杜定忠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五、相對人杜定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該通知書已於112年4月28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欠負管理費及數額等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吳純敏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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