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8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諭霖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諭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諭霖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0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