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 呂孔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等15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不可遮掩)。
二、依上開土地謄本,補正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址資料。
三、提出彰化縣溪州鄉新興段2245-7、2246-1、2416、2247-1、2248-7、2249-8、3046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