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29號聲請人 楊月琴 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相對人 陳文洲 關係人 陳文榮
陳姿岑 陳世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人陳文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款項應存入受監護人陳文洲名下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者之監護人,相對人於受監護宣告前,曾於民國(下同)91年間向土地銀行貸款新台幣(下同)7,900,000元購置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供自住使用,並將該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土地銀行作為上開貸款之擔保。相對人於91至94年間僅繳納上開貸款之利息;自95年起每月繳納4至5萬元,其中15,000元係向聲請人借貸;自98年1月起,相對人因重度憂鬱,無力負擔房貸,遂向聲請人每月借款4至5萬元支付貸款;105年間相對人轉向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弟陳文榮借款以繳納貸款及支付生活開銷;107年間相對人因重鬱情況漸重,聲請人安排相對人進入竹安康復之家療養,並於108年4月18日經本院107年度輔宣字第30號裁定受監護宣告確定在案。現因相對人需持續在竹安康復之家接受療養,而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迄今尚有1,750,000元之貸款未清償,每月需繳納本息約45,710元之貸款金額,惟聲請人年歲已高,無法賺取照顧相對人之生活費用及協助相對人繳納貸款,關係人陳文榮亦業已成家購屋而無法繼續借款予相對人繳付貸款,然倘若上開貸款屆期未清償,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恐將面臨銀行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對該不動產之價值減損甚鉅,損及相對人之利益。惟相對人除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外,所餘現金及股票等財產所存無幾,難以支付前揭貸款債務及生活開銷,故為清償相對人前開貸款及支付每月生活、養護費用,有處分相對人財產之必要,爰聲請准予代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銀行存摺、證券存摺、建物謄本、土地謄本、臺灣土地銀行貸款餘額證明書、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影本及竹安康復之家代收款收據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輔宣字第30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相對人尚有前揭貸款餘額需負擔及其需長期照護而有每月固定支出費用之必要。本院審酌相對人名下現金所剩不多,為避免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無力清償貸款而遭抵押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致低價拍賣,及支應相對人之生活照護費用,顯有處分其不動產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於照護相對人之相關費用支出確有相當之挹注,已見應有為相對人處分該不動產之必要,係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洵堪認定。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
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定。本件聲請人處分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就處分所得之金錢,應全數存入相對人名下之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且應妥適管理,不得挪為己用。又為保障相對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處分不動產後30日內,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及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邱文彬附表┌──┬───────┬──────────┬────┐│編號│不動產坐落位置│面積│權利範圍│├──┼───────┼──────────┼────┤│一│新竹縣竹北市中│220.59平方公尺(總│全部│││興段376建號│面積)││││之房屋(門牌:│││││新竹縣福興東路│││││二段80號)│││├──┼───────┼──────────┼────┤│二│新竹縣竹北市中│86.54平方公尺│全部│││興段650地號│││├──┼───────┼──────────┼────┤│三│新竹縣竹北市中│0.84平方公尺│全部│││興段651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