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4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晉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林晉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202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商品,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商品,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㈡、本件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備註
1
仿冒小白商標絨毛玩具
75
件
含警方蒐證取得之1件
2
仿冒哆啦a夢商標電風扇
3
件
3
仿冒哆啦a夢商標飾品
43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