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1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玫琪 間請求給付撫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俐妙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1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玫琪 間請求給付撫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