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0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勇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勇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勇進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潘勇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本院以109年度沙交簡字第296號、109年度沙交簡字第100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
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怡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附表:受刑人潘勇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20日│109年3月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速│臺中地檢109年度撤││年度案號│偵字第1679號│緩偵字第41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沙交簡字第│109年度沙交簡字第││實││296號│1006號││審├───┼─────────┼─────────┤││判決日│109年4月20日│109年10月1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沙交簡字第│109年度沙交簡字第││判││296號│1006號││決├───┼─────────┼─────────┤││判決│109年5月19日│109年11月17日│││確定日│││├─┴───┼─────────┼─────────┤│是否為得易│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673號(已執畢│字第172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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