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14號原告 林書傑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陳德弘 律師複代理人 謝沂庭 律師被告 林辰
林陞羽 李章鈺 陳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萬3833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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