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銀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97號、106年度執緝字第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銀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銀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銀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2所示得易科罰金,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其於106年5月3日表示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聲請定刑等語,有執行筆錄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附表:受刑人林銀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06月20日│104年09月01日│104年09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911號│字第2976號│字第297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上字第363號│105年度訴字第269號│105年度訴字第2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1月13日│105年8月30日│105年8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上字第36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599│106年度台上字第799號││判決│││號│││├────┼──────────┼──────────┼──────────┤││判決│105年01月13日│105年10月25日│106年03月0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3906號、105年度執│第1013號、106年度執│第4765號、106年度執│││緝字第893號(已執畢│緝字第859號(107.1.3│緝字第858號(106.5.3│││)│-107.6.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