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 許兆祥
賴雪 許舒萍 許雅婷 許志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傅惟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66萬3,6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同時補正被告張傅惟父、被告張傅惟母之正確姓名。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