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69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6972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林鳳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魏義賢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

  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準用之,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

  定。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已於113年8月2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從而,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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