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97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聲請對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許廷鑫 業於民國111年4月9日遷出國外,此有戶政事務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