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陽巧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1156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連身裙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810號被告歐陽巧典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1年9月14日期滿,該案所查扣之仿冒「ADIDAS」商標連身裙1件(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2681號扣押物品清單),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9月15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38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1年9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扣案印有「ADIDAS」商標連身裙1件,係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AG)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