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小字第3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小字第三六一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簡易庭第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蔣志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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