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小字第三六一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簡易庭第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蔣志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