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琳祺
乙○○
被 告 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七計算
之利息,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