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28號聲請人 林政育 相對人 沈文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與第三人 沈金昆 對第三人 陳輝雄 之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借款債務,除與第三人沈金昆共同簽發本票1紙外,並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清償日期登記為民國98年7月9日,嗣第三人陳輝雄將上開抵押權暨所擔保之借款債權移轉予聲請人,並經抵押權移轉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及第三人沈金昆已屆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清償日期而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移轉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52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560-8│旱│587.00│717分之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