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34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品樑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2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品樑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就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品樑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等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正當,因而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二、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輝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104年9月16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毒│雲林地檢104年度毒│雲林地檢104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020號│偵字第1020號│偵字第1288號│├─┬────┼──────────┼──────────┼──────────┤│最│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66、│同左│同左││實││704號││││審├────┼──────────┼──────────┼──────────┤││判決│104年12月31日│同左│同左│││日期││││├─┼────┼──────────┼──────────┼──────────┤││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66、│同左│同左││判││704號││││決├────┼──────────┼──────────┼──────────┤││判決確│105年1月19日│同左│同左│││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5年度執│雲林地檢105年度執│雲林地檢105年度執│││緝字第211號(編號│緝字第212號(編號│緝字第211號(編號│││1、3部分,經上開判│2、4部分,經上開判│1、3部分,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6月)│10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16日│104年11月13日│104年11月13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毒│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同左││年度案號│偵字第1088號│偵字第48號││├─┬────┼──────────┼──────────┼──────────┤│最│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66、│105年度訴字第53號│同左││實││704號││││審├────┼──────────┼──────────┼──────────┤││判決│104年12月31日│105年2月26日│同左│││日期││││├─┼────┼──────────┼──────────┼──────────┤││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66、│105年度訴字第53號│同左││判││704號││││決├────┼──────────┼──────────┼──────────┤││判決確│105年1月19日│105年3月21日│同左│││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5年度執│雲林地檢105年度執│雲林地檢105年度執│││緝字第212號(編號│緝字第203號│緝字第213號│││2、4部分,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編號│7│8││├──────┼──────────┼──────────┼──────────┤│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24日為│104年11月24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同左│││年度案號│偵字第324號│││├─┬────┼──────────┼──────────┼──────────┤│最│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54號│同左│││實││││││審├────┼──────────┼──────────┼──────────┤││判決│105年6月30日│同左││││日期││││├─┼────┼──────────┼──────────┼──────────┤││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54號│同左│││判││││││決├────┼──────────┼──────────┼──────────┤││判決確│105年7月25日│同左││││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5年度執│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113號│字第2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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