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89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債務人 許龍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捌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294,984元95年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無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00246,901元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12.75%暨自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