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53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390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何正偉

被告 王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4月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被告目前址設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新北○○○○○○○○),前未經合法送達,爰對被告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並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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