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叁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212公克、1.564公克、1.121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毒偵字第55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物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物確係甲基安非他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高市凱 醫驗字第1131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查,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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