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609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肆仟零柒拾伍元②壹佰壹拾萬參仟陸佰肆拾陸元,均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①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五②按年自百分之三點二六七計算之利息,均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