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64號聲請人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相對人 張秀櫻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失蹤人張秀櫻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張秀櫻(女、民國0年00月00日生、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巷○街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美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