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於本件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宣示判決前之同年十月七日移送被告與本案具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併案審理,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