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2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2771號聲請人 呂銘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俊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提出之本票借據,非一般通用格式)。
二、請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